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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元股份: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5月)

累积投票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细则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保障股东权利行使,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及《公司章程》[1] - 累积投票制定义:股东选举董事时,每股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可集中或分散使用,投票权总数=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1] 董事选举规则 - 选举2名及以上董事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涵盖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2] - 当选董事需满足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按得票高低排序确定[5]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投票权分别计算且仅能投向对应类别候选人[5] 董事候选人提名 - 提名资格:董事会或单独/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需经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及董事会审议[2] - 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提名人需核实其独立性并公开声明[3] - 被提名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及合规承诺,不符合条件者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3] 投票操作细则 - 股东可集中或分散行使其表决权,但投票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否则无效[4][5] - 选票设计需明确标注累积投票规则、填写方法及计票方式,不设反对/弃权选项[7] - 支持现场投票、委托投票及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按相关实施办法执行[7] 特殊情况处理 - 得票相同且影响当选结果时需再次选举,若仍无法决定则延至下次股东会[6] - 当选人数不足时需对缺额候选人重新投票,董事会成员低于《公司章程》三分之二需在2个月内补选[6] 实施与解释 - 股东会通知需特别说明采用累积投票制,并提前公布本细则[7] - 细则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与后续法规冲突时以新规为准[7] - 细则由董事会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