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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星新材: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权益和财务安全,依据《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2] - 制度目标包括强化内部监控,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的全流程机制,防范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导致的潜在风险[2] - 对外担保需遵守《证券法》、深交所上市规则及证监会规定进行信息披露[2] 对外担保基本原则 - 原则上仅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批后可对符合条件的第三人融资事项提供担保[4] - 所有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批准,禁止任何个人或分支机构擅自签订担保合同[5] - 被担保方需提供质押/抵押反担保或第三方保证,反担保方需具备实际承担能力[6] 担保审批与程序 - 财务部为日常担保管理部门,需核查被担保方资信状况并评估偿债能力[10][11] - 审批流程包括:总经理初审→形成议案→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董事长分级签发→印章管理部门核验[14] - 股东会审批情形包括: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等[15] - 董事会审批需全体董事2/3及独立董事2/3同意,关联交易按关联程序执行[16] 担保风险控制措施 - 建立担保责任限额制度,加强合同管理并定期核对存档资料[19][20] - 要求被担保方提供有效资产抵押,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需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21] - 专人持续跟踪被担保方财务状况,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发现异常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22][23] - 债务到期未履行时需执行反担保措施,被担保方破产时依法行使追偿权[24] 违规处理与制度执行 - 董事会需定期核查担保行为,违规担保需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26] - 因关联方未偿债导致担保责任时,董事会需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追偿措施[27] - 制度由股东会审议生效,董事会负责解释,与法律法规冲突时需及时修订[28][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