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充(换)电设施设备
西安日报·2025-05-19 11:58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核心内容 - 西安市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旨在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预防交通和火灾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 生产与销售规范 - 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需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获得产品认证,不符合标准或未认证的车辆禁止销售 [2] - 禁止将非道路用车辆(如电动平衡车、低速电动车)作为电动自行车宣传销售,违规销售需承担退货或赔偿责任 [2] - 禁止销售关键零部件(蓄电池、控制器等)与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的车辆,禁止改装动力装置或拆除限速装置 [3] 登记与牌照管理 -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在购车后30日内完成登记挂牌,逾期未登记将依法处置 [4] - 电动摩托车等车辆需按机动车管理规定登记并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人需持有相应驾驶证 [4] - 已登记车辆因灭失或报废需办理注销登记,所有权转移需在30日内完成转让登记 [4] 驾驶与通行要求 - 驾驶人需年满16周岁,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需在非机动车道或靠右侧行驶 [6] - 禁止醉酒驾驶、逆向行驶、非法改装车辆上路等行为,载人载物需符合规定(如成人仅可搭载1名12岁以下儿童) [7] - 鼓励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 [7] 停放与充电管理 - 新建住宅小区等需配套建设集中停放和充(换)电设施,鼓励企业和单位配置安全充(换)电场所 [9] - 禁止在公共区域私拉电线充电,禁止在消防通道等区域停放车辆 [9] 企业经营责任 - 从事邮政快递等经营活动的企业需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使用合规车辆并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