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保障民营经济公平竞争和创新
上海证券报·2025-05-20 02:55

文章核心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民营经济制度体系进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1] 该法律以公平竞争为核心主线,构建了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框架,并系统性地从投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引领、企业权益保护等方面搭建了全方位的支持体系,旨在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1][3][6] 推动公平竞争机制落地见效 - 法律将公平、公正、平等的市场原则贯穿各章节,系统构建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框架[1][3] - 法条第二章专门规定公平竞争,要求在市场准入退出、要素获取、公共资源获取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经营主体依法享有同等待遇[3] - 第七章权益保护部分,着眼于民营企业与企业家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特别是在账款支付、资产查封冻结等领域要求一视同仁[3] - 当前实践中,部分地方在环保、工程咨询、城市基础设施运营等领域设置地方认证或会员资格门槛,限制民营企业进入[3] - 在要素保障方面,民营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土地供给受限、公共数据资源利用门槛高且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4] - 在公共资源领域,部分地方政府在人才评聘、职称认定、科研立项等方面默认单位性质优先,或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存在量身定制等情况[4] - 地方政府需加快开展行政审批、备案登记等方面的自查梳理,定期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地方性文件[4] - 需主动落实要素定向支持民营企业的制度安排,确保其在金融、土地、人才等关键要素供给中获得明确配额或指标[4] - 应推进招投标电子化和标准化建设,提升全过程规范化与透明度,并建立健全监督和投诉机制[5] - 需强化民营企业账款支付保障,落实地方政府及大型国企支付账款规定,针对拖欠制定还款计划,并推动设立纠纷快速处理通道[5] 健全地方政府服务保障体系 - 法律以“促进”为核心导向,从投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引领等方面搭建全方位支持体系[1][6] - 在投融资促进方面,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鼓励其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投资创业,推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6] - 在科技创新方面,强调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聚焦基础性、前沿性技术研究,鼓励其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任务,并向其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及公共技术平台[6] - 当前,民营企业参与重大战略、基础设施建设时,仍面临信息不对称、渠道不畅、准入门槛高以及审批流程繁琐等问题[6] - 在支持服务上,部分地方公共数据开放进展缓慢,数据平台碎片化、标准不统一,技术转移服务、知识产权交易等基础设施供给不足[7] - 地方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上手段有限,案件处理周期长、维权成本高,保护实际效果较弱[7] - 在产业布局上,部分地方存在简单套用上级产业链规划的思路,导致区域产业同质化严重,民营企业投资后难以获得所需产业链配套[7][8] - 在招商引资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存在重引资、轻稳资的问题,盲目追逐“风口项目”和头部企业,对本地民营中小微企业支持不足[8] - 地方政府应加快设立民营企业投资项目推介平台,定期发布地方重大工程、新兴产业投资清单,确保信息向民营企业开放[8] - 需加快推进科技平台与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支持民营企业数字化、绿色化、科技化转型,并构建有利于企业创新的生态系统[9] - 应建设地方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完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与应对平台[10] - 需树立系统的产业发展理念,立足本地区位优势和要素禀赋科学确定主导产业链,加大对本地民营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10] 提升民营企业治理水平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 法律将推动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作为重要着力点,通过外部制度建设引导企业内生机制优化[1][11] - 第五章规范经营中,明确指出民营企业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并鼓励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11] - 围绕财务管理,要求民营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防止财务造假,并实现企业财产与企业家个人财产分离[11] - 当前,中国民营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九成以上,大部分中小民营企业仍处于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的转型阶段[11] - 在公司治理上,部分民营企业存在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法人治理流于形式、“人治”高于“法治”等现象[12] - 在公司制度建设上,部分企业存在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混用、企业资产与家庭资产混同等问题[13] - 部分民营企业发展高度依赖企业家个人判断,而当前中小民营企业家在科技理解力、模式创新力和国际视野方面存在能力短板[13] - 地方政府应将引导民营企业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作为专项工作任务,制定专项行动方案[13] - 可探索将“个转企、小升规”梯度培育体系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相结合,为有意愿的个体户与小规模企业提供法人治理、股权结构、财务制度等专项指导服务[14] - 应发挥金融中介机构作用,通过信贷服务帮助民营企业补齐财务制度短板,并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提高民营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的意愿[14] - 需通过制度安排引导民营企业产权与企业家个人财产有效分离,明确连带担保责任的法律认定[14] - 应加强民营企业家能力建设,探索打造多层级的企业家培训网络体系[14] 发挥金融机构合力服务民营经济 - 法律为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提供重要指引,主要从三方面作出安排:重视金融服务平等性;开展相适配的金融服务与金融监管;保障民营企业获取金融服务与信用资源[1][15] - 要求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平等对待民营企业[15] - 要求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资信良好的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便利[15] - 明确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支持征信和信用评级机构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服务[15] - 当前,不少民营企业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部分银行在授信评估中对民营企业设置更高的风险权重标准,导致其融资成本和获贷门槛高于国有企业[15] - 资本市场发行债券、股票的门槛较高,且民营科创企业的技术、数据等创新要素难以在财务报表中体现,不利于价值评估,使早期未盈利企业难以获得直接融资[15][16] - 资产评估、信用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建设不足,缺乏对民营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标准及综合平台,导致其获得融资服务的制度性成本偏高[16] - 需加快消除金融服务对国有大型企业和民营中小企业的差异性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提供同等服务,发挥大型商业银行引领作用,使用统一的风险因子体系和处置规则[17] - 要加大对普惠金融的支持力度,提升民营企业信用类、中长期限贷款比重,持续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17] - 需健全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差异化融资服务,并同步完善信用保险、贷款担保等风险缓释与增信机制[17] - 应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价等金融基础设施,加强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建立科学的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培育专业评估机构[18] - 需进一步改革优化股票发行上市、再融资等制度,重点完善对民营科技类企业的识别、培育及支持机制[19] - 要提高资本市场对民营企业存量资产的盘活能力,鼓励发行类REITs、CMBS等资产证券化产品,丰富民营中小微企业ABS的资产类型[19] - 要发展壮大耐心资本,推动政府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吸引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投向具有成长潜力的民营企业[19] - 应鼓励证券公司做大做强专业资本中介服务,通过综合金融服务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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