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港: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合法性,依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出具法律意见 [2] - 股东大会通知通过公告形式发布,包含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等要素,符合法定程序 [4] 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 会议于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谢百军主持,现场与网络投票同步进行,网络投票时间覆盖交易时段(9:15-15:00) [5]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9,022,050股(占总股本74.6561%),网络投票股东155名 [6] 表决程序与结果 - 议案表决采用现场+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监票人全程监督,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8] - 关键议案表决数据: - 最高同意率99.8977%(反对0.0869%,弃权0.0154%) [8] - 最低同意率99.7504%(反对0.2347%,弃权0.0149%) [13] - 中小投资者单独统计显示,最低同意率89.1137%(反对10.0349%) [12] 法律意见结论 - 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与《公司章程》,人员资格与程序合法有效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