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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科技: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5月)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框架 - 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证券法务部为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内幕信息日常管理[1] 内幕信息定义与范围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重大变化、重大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重大合同或关联交易、债务违约、董事变动、5%以上股东持股变化、分配股利计划、重大诉讼等[3][2][4] - 其他具体情形包括:债券评级变化、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净资产20%、放弃债权超净资产10%、重大损失超净资产10%等[3]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知情人涵盖公司内部人员(董事、高管、财务人员等)、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收购方、中介机构人员、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及因亲属关系等获知信息的外部人员[4] -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可获取内幕信息人员亦属知情人范畴[5] 登记备案与流程要求 - 内幕信息首次披露后需向深交所报备知情人档案,档案需记录知情人姓名、知悉时间、方式、内容等信息,保存期限至少10年[5][7] - 重大事项(如资产重组、权益变动、证券发行等)需分阶段提交知情人档案,股票异常波动时也需报送[5][6] -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需记载关键时点、参与人员及决策方式,相关人员需签字确认[6][7] 信息流转与保密要求 - 内幕信息流转需审批:部门间流转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分子公司间流转由原持有公司负责人批准[9] - 知情人不得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控股股东不得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对外提供信息前需签署保密协议[10] 责任追究机制 - 违规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者将面临公司行政处罚及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10][11] - 中介机构、大股东等擅自披露信息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责权利[11] 制度执行与附件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自审议批准日起生效,附件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档案格式模板[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