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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明确企业职工病残津贴细则
郑州日报·2025-05-21 08:38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政策 申领条件与程序 - 申请条件包括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经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 - 用人单位正常缴费人员由单位申请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自行申请 [2] - 待遇领取地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 跨地区需移交申请资料和缴费年限认定结论 [2] - 初审后需公示 省级人社部门最终审核 通过者次月起发放至社保卡账户 [2] 劳动能力鉴定与资格核验 - 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每年组织不少于3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2] - 社保经办机构参照养老金认证方式定期核验领取资格 未通过认证者次月起停发待遇 [4] 缴费年限与待遇标准 - 最低缴费年限以申请时点对应的标准确定 多次申请以最后一次为准 [4] - 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可领取12个月病残津贴 满5年后每多缴1年增加3个月 [4] - 待遇月标准根据累计缴费年限和距退休年龄时间确定 满最低缴费年限且距退休5年内者可同步养老金调整政策 [4] 特殊情形处理 - 领取期间死亡按在职死亡标准执行遗属待遇 恢复缴费或达退休年龄则停发津贴 [5] - 继续就业并缴费者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7] - 重复参加城乡养老保险者需在特定时点合并个人账户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7] 待遇衔接机制 - 符合弹性退休条件者可申请提前退休 社保机构发放养老金当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7] - 未申请弹性退休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停发津贴 转发基本养老金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