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立科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 核心观点 - 公司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及未达业绩考核目标,作废96.25万股限制性股票,剩余未归属股票为93.75万股 [8][10] - 作废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 [4][6][10] 批准与授权流程 - 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2024年8月28日通过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 [4][5] - 股东大会批准:2024年9月18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激励计划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授予事宜 [6] - 授予与作废决策:2024年9月18日董事会确定授予62名激励对象190万股限制性股票;2025年5月21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作废96.25万股 [6][7][8] 作废原因及具体数据 - 离职人员影响:2名激励对象离职导致2.5万股未归属股票作废 [8] - 业绩未达标:2024年营业收入7.088亿元、净利润6,457万元(剔除股份支付后6,565万元),未达第一个归属期触发值,导致93.75万股作废 [8] - 剩余股票情况:作废后剩余未归属限制性股票93.75万股 [8] 合规性结论 - 作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 [10] - 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确认程序合法且无损害股东利益情形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