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公司制定董事离职制度旨在规范董事离职程序,确保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范围涵盖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情形 [1][2]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可提前辞任,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生效,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3] - 若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专门委员会构成不合规,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3] - 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日自动离职 [5] -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辞职董事补选,确保董事会合规 [6] - 董事任职期间出现法定不得任职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7] - 股东会或职工民主会议可提前解除董事职务,需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允许被解职董事申辩 [7] - 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的,董事可要求赔偿 [8]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董事需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文件、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9] - 涉及重大事项的离职董事可能被审计委员会启动离任审计 [10] - 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离职董事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否则需赔偿损失 [11] 离职董事的义务 - 离职董事不得干扰公司经营,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在合理期限内持续有效 [12] - 董事任职期间及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量的25% [13] - 离职后6个月内禁止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13] - 离职董事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提供必要文件 [14] - 履职期间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15]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16]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程序相同 [17] - 董事会拥有本制度解释权 [18]
春兴精工: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