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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 泽 科 技: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5月修订)
证券之星·2025-05-21 20:14

累积投票制度概述 - 累积投票制允许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根据持股比例和应选董事人数获得相应表决权数 股东可集中或分散使用选票[2] - 该制度适用于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的情况 旨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和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2][3] - 董事选举范围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但不适用于职工代表董事[3] 董事候选人提名规则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或单独/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 经董事会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3] -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或单独/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 但不得提名存在利害关系或影响独立履职的人员[3]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3] - 提名人需事先获得候选人书面承诺 确保资料真实完整且当选后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还需公开声明符合独立性要求[4] 投票与计票机制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股东拥有的选票数为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4] - 股东投票时需在选票上标明股份数和分配给每位候选人的选票数 超额投票或未标出选票数将视为无效[4][5] - 计票结果需由监票人审核并当场公布 股东、独立董事或见证律师对结果有异议时可立即核对[5] 董事当选规则 - 候选人当选需获得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二分之一的得票数(还原为未累积股份数)[5] - 当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 按得票数从高到低排序当选 若当选人数不足但达到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 缺额可在下次股东大会补选[5] - 若得票数相同导致无法决定当选者 需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仍无法决定或导致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要求 需在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补选[6] 实施保障措施 - 股东大会主持人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 董事会需置备专用选票 董事会秘书需解释投票方式和填写规则[6] - 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相关规定为准[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