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程序统筹 - 将程序统筹作为贯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重点,推进不同程序之间的协调,避免冗余 [2] - 规定已通过行政执法、诉讼等途径实现修复的情形不纳入线索筛查或不启动索赔 [2] - 全面升级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将行政执法资料作为索赔证明、组建联合调查组等新举措纳入 [2] 加强环境公益诉讼衔接 - 新增与人民检察院沟通对接的规定,对不启动的线索需及时反馈 [3] - 在磋商、诉讼、修复、强制执行等环节可邀请或提请人民检察院参与或支持 [3] 细化法规解释 - 明确"显著轻微"案件的判定标准:损害数额极小或未造成明显影响,并提供具体判定要素 [4] - 规定显著轻微案件仍需启动索赔的例外情形,如损害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赔偿义务人两年内再次违法等 [4] - 界定"简单案件"标准:损害事实简单、责任无争议、损害数额不超过30万元(可调整至50万元) [5] 明确重大案件认定 - 协同其他制度明确重大案件范围,包括中央环保督察问题、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等 [6] - 授权省级赔偿权利人结合本地实际认定并设置兜底条款 [6] 优化案件办理 - 对调查期限、技术手段、分析方法等提出新要求 [7] - 鼓励制定专项工作指南和修复效果评估方法,要求鉴定评估报告明确修复可行性及范围 [7] - 细化磋商规范,补充磋商不成后的重新磋商及诉讼流程 [7] 创新替代修复机制 - 将"无法修复"扩展为"无法修复或无法完全修复",并规定不宜由赔偿义务人开展替代修复的情形 [8] - 鼓励构建替代修复项目库,优先选择让群众有获得感的项目,探索建设修复基地 [8] - 精细化修复效果评估规定,明确可不开展评估的三类情形 [8] 制度改革进展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提升,通过《意见》推进改革至新阶段 [9]
深化细化优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损害赔偿《意见》专家系列解读
中国环境报·2025-05-22 0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