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述 - 前银行从业人员孟某利用在职身份及虚构兴业银行员工身份,以高息理财为诱饵骗取3名被害人共计1900余万元 [1][3][7] - 诈骗时间跨度长达5年3个月(2018年1月至2023年4月),涉及工商银行、宁波银行、兴业银行三家金融机构 [3][7] - 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罚金30万元,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12] 诈骗手法 - 身份伪装:离职后继续使用银行员工身份(工商银行/宁波银行前员工、虚构兴业银行在职身份)获取信任 [3][4][7] - 高息诱饵:虚构3个月周期5.2%、6个月周期5.5%的高息理财产品 [4] - 流程规避:要求被害人将资金转入其个人或第三方账户(母亲、同学等),而非银行对公账户 [8] - 伪造凭证:制作虚假理财产品截图、加盖伪造公章的说明函(兴业银行/工商银行) [8] 资金流向 - 期货投资占比:被害人资金中约1980万元(占比76%)被投入期货市场(冯某某1030万元/1170万元、张某某350万元/700万元、石某600万元/700万元) [10] - 资金拆借:采用"拆东补西"策略,用张某某的350万元退还冯某某部分本息 [11] - 最终亏损:期货投资全部亏损,仅退还部分被害人资金(张某某350万元) [10][11] 银行管理漏洞 - 员工行为监控:宁波银行发现员工家属与客户资金往来后仅要求退款,未深入核查潜在风险 [3] - 离职人员管理:工商银行未及时向客户通报孟某离职信息,导致其继续以原身份行骗 [7] - 凭证防伪缺陷:伪造的银行公章和理财凭证未被客户识别(兴业银行/工商银行) [8] 被害人特征 - 长期客户关系:3名被害人均为孟某在工商银行任职时的存量客户,信任关系建立时间超过4年 [3][7] - 高净值客户:单人涉案金额最高达1170万元(冯某某),最低700万元(石某) [4][7] - 操作惯性:被害人前期通过孟某购买正规理财产品并获得本息回报,降低后期警惕性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