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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逸飞: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2][3] - 会议通知公告列明会议日期、地点、审议事项等关键信息,并于2025年5月22日通过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召开 [2][4] - 现场会议实际召开情况与公告一致,地点为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高新四路逸飞激光行政楼会议室 [3][4] 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 审议议案包括《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等共8项 [5] - 议案6至8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涉及《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等临时提案 [5][6] - 临时提案由持股25.67%的股东吴轩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3] 出席会议人员及表决情况 - 出席股东合计83人,代表股份41,063,466股,占总股本43.1508%,其中现场投票占比39.1275%,网络投票占比4.0233% [6] - 所有议案均获通过,同意票占比均超99.3%,中小投资者对议案6至8的同意票占比分别为92.6008%、92.6257%、93.4235% [8][9][10] - 表决程序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计票监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未出现程序异议 [7][8] 法律意见结论 - 律师事务所确认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议案审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11] - 法律意见书明确适用于逸飞激光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经律师事务所盖章及律师签字生效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