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核心要点 总则 - 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并确保资产安全,依据《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对外担保定义为公司及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1] - 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方可实施[1] - 担保原则为合法、审慎、互利、安全,严格控制风险[1] 担保对象及审批权限 - 担保对象需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偿债能力强的单位,包括控股子公司、互保单位或重要业务关系单位[2] - 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2] - 禁止为控股股东、持股50%以下关联方及资产负债率超70%的对象提供担保[2] - 董事会审批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及独立董事同意,股东会审批需董事会前置审议[3] - 股东会特别审批情形包括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等[3][4] 担保审查流程 - 计财部负责初审担保申请资料及反担保资产审查,形成调查报告提交总经理[4] - 总经理复审后提交董事会,需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审计报表等15项资料[5] - 董事会可聘请外部机构评估风险,存在资金投向违规、财务造假等情形不得担保[5] - 反担保措施需与担保数额匹配,控股股东关联方担保必须提供反担保[6] 合同订立与风险管理 - 担保合同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后书面订立,内容需符合《民法典》要求[7] - 需办理抵押物登记或公证手续,不得接受已设定担保的资产作为反担保[7][8] - 计财部需持续监控被担保人财务状况,发现风险需立即启动补救措施并报告董事会[8] - 债务到期后督促履约,若违约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终止互保协议[8][9] 信息披露与责任 - 担保决议需在指定媒体披露,内容包括担保总额及子公司担保情况[10] - 被担保人逾期15日或出现破产等情形需及时披露[10] - 独立董事需对担保合规性发表意见,年度报告专项说明担保情况[11] - 违规担保将追究当事人责任,董事会需采取追讨、诉讼等措施降低损失[12] 附则 - 本办法由董事会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3]
北陆药业: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