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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之道】要让编传“小作文”主体付出应有代价
证券时报·2025-05-23 01:32

核心观点 - 最高法与证监会联合发布《意见》,明确对编传"小作文"等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支持民事赔偿追责,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 - 《证券法》第56条第四款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成投资者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但现实中民事追责存在"立案难"、"判决难"等执行障碍 [1] - 需建立"过错推定+身份识别"责任认定体系,通过交易所溯源系统锁定首要传播者,对粉丝超10万财经自媒体或转发量超5000次的内容推定过错 [2] - 采用"价差法+系统风险扣除"计算损失,若"小作文"导致3个交易日内个股波动偏离行业指数10个百分点以上可认定重大性 [3] - 需民事、行政、刑事追责形成合力,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制度,确保涉案财产优先用于赔偿投资者 [3] 责任认定机制 - 现行虚假陈述赔偿司法解释仅适用于信披义务人,而"小作文"编传者通常非信披义务人,需扩展责任主体认定范围 [1] - 建议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推定投资者受"小作文"影响,编传者需自证无过错否则承担侵权责任 [2] - 重点追责三类主体:交易所溯源系统锁定的首要传播者、粉丝超10万财经自媒体、转发量超5000次或阅读量超50万次的内容传播者 [2] 损失计算方法 - 若编传者能证明虚假信息未导致证券价格或交易量明显变化(无重大性),可免除赔偿责任 [3] - 量化标准:信息发布后3个交易日内个股波动偏离行业指数10个百分点以上视为具有重大性 [3] - 损失计算需扣除大盘及行业系统性风险影响,由证监会指定第三方机构开发模型量化股价异常波动导致的投资者实际损失 [3] 法律协同执行 - 证券监管部门可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追究行政责任,司法部门依据《刑法》第181条追究刑事责任 [3] - 需强化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协同,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制度,确保涉案财产优先用于赔偿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