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修订背景 -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54号文,起草《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以支持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融资并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1] - 修订主要考虑包括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完善本外币一体化跨境资金管理、适应人民币在投融资跨境收付中的广泛使用以及同步完善汇兑环节资金管理政策 [2] - 结合前期银行办理境外上市登记业务试点情况(八地高水平对外开放地区),起草《通知》以支持境内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高效融资 [2] 《通知》主要内容 - 统一本外币管理政策: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相关资金均可使用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汇出入,以人民币调回的还可使用境内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3] - 企业募集资金境内使用和外汇风险管理更为灵活便利: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后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可自主选择外汇风险管理途径 [3] - 简化管理程序放宽登记时限要求: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登记的办理方式由在外汇局办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发行上市、增发登记时限由15个工作日延长为30个工作日,减持登记时限由减持前20个工作日调整为减持后30个工作日 [3] - 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明确境外发行可转债和将可转债转为股票相关管理要求,如已获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也可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 [4] 募集资金管理要求 -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分为两种情形:境外直接上市(境外上市主体是注册在境内的企业)和境外间接上市(境外上市主体是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境外设立的SPV) [5] -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的管理原则再次明确,但如已同步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批准并完成相关业务登记,可不调回境内直接在境外用于开展上述业务 [6] 登记事项时限调整 - 发行、增发、H股全流通等事项登记时限由15个工作日调整为30个工作日,减持登记时限由拟减持前20个工作日调整为减持后30个工作日 [7] - 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持有流通股的境内股东信息等事项变更登记时限由15个工作日调整为不设时间要求 [7]
刚刚,央行、国家外汇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时报·2025-05-23 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