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资管产品信息披露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推动同类业务实施统一监管标准 [2] - 《办法》包括总则、一般规定、信息披露要求、内部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章内容,全面覆盖产品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 [2] - 当前三类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标准不完全一致等问题 [2] 明确信息披露要求 - 《办法》明确了信息披露渠道、责任、方式、禁止行为和文本要求 [3] - 公募产品信息应当至少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私募产品信息应当通过与投资者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 [3] - 禁止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等 [3] 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 - 《办法》按照资管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 [4] - 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文件、托管协议、发行公告(或报告)等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 [4] - 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 [4] - 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 [5] 业绩比较基准规范 - 资管产品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如果披露则应当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 [5] - 必须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5] - 产品管理人应当保持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及时披露 [5] 差异化监管安排 - 《办法》区分公募和私募产品要求,对公募产品信息披露总体要求更严,披露内容更多,对私募产品则尊重合同约定 [6] - 相关行业协会和产品登记机构应当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作出细化规定,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6] - 《办法》拟将实施时间设定为正式发布后半年左右,以便银行保险机构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 [6]
让产品收益“算得清”!金融监管总局:拟强化三类资管产品信披管理
证券时报·2025-05-23 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