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将迎统一监管标准 让产品销售“看得清”、产品风险“厘得清”、产品收益“算得清”
上海证券报·2025-05-24 03:32
银行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新规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起草《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统一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监管标准,强化投资者保护 [1] - 新规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募集、存续、终止),要求实现"三清"目标:销售看得清、风险厘得清、收益算得清 [1][2] - 首次明确业绩比较基准披露规则,允许不披露基准,若披露需说明测算依据并警示非收益承诺 [2][3] 募集环节规范 - 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文件、托管协议、发行公告等内容 [2] - 明确业绩比较基准需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并提示投资者基准非收益承诺 [2][3] 存续环节规范 - 要求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 [2] - 业绩比较基准需保持连贯性,原则上不得调整 [3] - 产品成立满一个月后必须披露过往业绩 [3] 终止环节规范 - 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 [2] 差异化监管安排 - 公募产品信息披露要求更严格(内容更多、透明度更高),私募产品遵循合同约定 [4] - 建立"1+3"规则体系:金融监管总局制定总体原则,行业协会和登记机构细化三类产品规则 [5] 行业影响 - 推动资管机构建立科学的业绩比较基准测算和披露系统,提升行业透明度 [3] - 避免强制披露基准导致的形式主义,为创新型产品提供灵活性 [2][3] - 解决过往业绩展示不规范问题(如选择性展示误导投资者)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