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 山西尧都农商银行屯里支行原行长刘某和客户经理高某因违法发放贷款3000万元获刑,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 - 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两人上诉,维持原判 [2] - 案发后借款人已将贷款本金全部归还 [2][3] 违法放贷具体情节 - 贷款事件发生于2013年6月,借款人山西某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刘某申请贷款 [3] - 客户经理高某未认真履行贷前调查职责,未审查购销合同真实性,未按规定出具真实调查报告,未对贷款资金进行贷后管理 [3] - 原行长刘某未尽职履行审查职责,签字上报,导致银行违法发放贷款3000万元 [3] - 贷款期间借款人归还400万元本金,仍有2600万元本金到期未能按时归还,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3] - 2016年10月21日,刘某、高某均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3] 银行态度与司法考量 - 案件审理中,山西尧都农商银行出具情况说明,为两名员工求情,称其现实表现良好,为银行发展做出贡献,鉴于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失,恳请免予刑事处罚 [2][4] - 原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刘某和高某违法放贷3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不能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 [4] - 法院最终判决考虑到贷款本金已全部归还,未造成损失,且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对银行发展有贡献,根据缓刑条件,对二人适用缓刑 [6] 法律依据与实务分析 -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 - 法律专家指出,金融机构的谅解(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量刑能起到一定作用,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悔罪态度、实际损失及弥补情况、被害人谅解意愿等因素 [5] - 根据相关量刑指导意见,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虽未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
银行“求情”未改判决,山西尧都农商银行3000万元违法放贷风波尘埃落定
华夏时报·2025-05-24 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