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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又有重要新规
中国基金报·2025-05-24 20:47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资管产品信息披露新规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系统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 [1] -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全面覆盖资管产品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推动同类业务实施统一监管标准 [1][4] - 新规旨在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让产品销售"看得清",产品风险"厘得清",产品收益"算得清" [1] 建立全生命周期信披要求 - 当前三类资管产品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新规将统一监管规则,强化信息披露行为监管 [4] - 《办法》按照产品生命周期分为募集、存续、终止三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实现产品情况"三清" [4][5] - 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行业协会和产品登记机构将结合三类产品特点作出细化规定 [5] 各环节具体信披要求 - 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文件等,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 [5] - 存续环节: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 [5] - 终止环节:要求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 [5] - 区分公募和私募产品要求,公募产品信息披露要求更严,私募产品尊重合同约定 [5] 信息披露禁止行为 - 规定八种"不得有"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违规承诺收益、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等 [6] - 不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 [6] - 不得对私募产品信息进行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披露 [6] 不同类型产品差异化要求 - 对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等不同类型产品提出不同信披要求 [7] - 固收类产品需披露利率、汇率等市场风险及每笔非标债权类资产详细信息 [7] - 过往业绩披露需遵循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原则,不得片面夸大或选择性披露 [7] 实施时间安排 - 《办法》拟在正式发布后半年左右实施,给予银行保险机构充足时间进行产品文本修改和系统改造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