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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个别私募向外部出借股票,相关人员涉非法经营被侦办
中国基金报·2025-05-25 12:50

典型问题通报 - 部分私募机构以"合作"为名,通过签署投资顾问协议、通道协议或口头约定等方式,允许第三方机构以其名义发行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募投管退环节交由第三方机构负责,私募机构仅承担基金备案、资料保管等事务性管理职责 [1] - 部分私募机构投资交易活动完全依赖于投资者的投资指令,未独立进行投资决策,包括债券交易价格、数量及对手方均由投资者指定,部分私募基金需认购投资者指定的债券 [1] - 个别私募机构从业人员向外部人员出借基金持仓股票用于日内回转交易,允许外部人员接入公司投资交易系统下达指令,相关人员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被公安机关侦办 [1] - 部分私募机构将其在管私募基金证券账户提供给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运作,用于大宗交易、定向增发等,个别机构出借账户用于市场操纵或非法配资活动 [1] - 个别私募机构由非公司在职员工进行私募基金投资交易活动的用印审批并直接下达交易指令,部分机构授权非在职员工代表私募基金对外签署投资协议 [1] - 部分私募机构在管私募基金的投委会委员由投资者或其关联方委派代表主导,私募机构无法对投资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个别私募基金为双执行事务合伙人结构,投资决策由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 [1] 监管要求 - 私募机构应当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需亲自管理、独立决策、审慎运作,维护投资者最佳利益 [1] - 私募机构应严格遵守法规,禁止出借"通道"设立私募基金,不得出借证券账户或持仓股票,不得向外部人员让渡投资交易和资金划转权限,不得为他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便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