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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范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行为!实现“三清”,对公私募、业绩比较基准设要求
新浪财经·2025-05-27 10:36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新规核心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起草《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资产管理产品生命周期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实现产品"三清"目标(销售看得清、风险厘得清、收益算得清)[1][2] - 新规覆盖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三类业务,首次建立统一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解决现行标准不一致问题[2][3] - 信息披露要求贯穿产品募集、存续、终止全流程,包括产品说明书、定期报告、清算报告等关键文件[3][6] 公募与私募产品差异化监管 - 公募产品因面向普通公众,信息披露要求更严格,需通过官方平台披露且内容更全面[1][8] - 私募产品尊重合同约定,原则上采用非公开披露方式,仅面向持有产品的投资者[8][9] - 公募产品需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定期披露报告,时间节点明确(如季度报告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私募产品则按合同约定执行[9] 业绩比较基准与过往业绩规范 - 产品可自主选择是否披露业绩比较基准,若披露需说明测算依据并以醒目文字提示"不构成收益承诺"[6] - 业绩比较基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需履行内部审批并披露历次变更情况[6][7] - 过往业绩披露禁止片面夸大、选择性展示数据,要求保持披露规则稳定性[7] 信息披露禁止行为清单 - 明确八大禁止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违规承诺收益、预测业绩、不当比较基准、私募产品公开披露等[4][5] - 禁止诋毁同业机构或使用推荐性文字,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5] 监管体系与实施安排 - 构建"1+3"规则体系,行业协会需结合三类产品特点制定细化规定[10] - 新规拟设定半年过渡期,便于机构完成文本修改和系统改造[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