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的相关条款|双十年 新征程
中国环境报·2025-05-28 09:04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相关条款分析 -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第160条与现行污染防治法律规定基本一致 但第1080条的设计存在争议 [1] 条款设计问题 - 第1080条对构成犯罪的企业处罚过重 包括吊销排污许可证 责令停业关闭 可能造成过罚不当 [2] -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被统一认定为逃避监管 但实践中存在无主观故意或第三方过错的情况 不应与偷排等故意行为并列 [2] - 现行固体污染防治法律的高额罚款已导致基层执法困难 若叠加吊销许可证和关停措施 将引发更多行政复议和诉讼 增加执法成本 [2] 现行法律适用效果 - 现行法律对未构成犯罪的逃避监管行为采取10-100万元罚款 视情况责令限产停产 并移送行政拘留 在实践中取得良好震慑效果 [3] 修改建议 - 建议将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行为独立规定 需以实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4] - 第160条应分两款 分别规定逃避监管排放和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 [4] - 建议第1080条修改为10-100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限产停产 取消吊销许可证和关停条款 [4] - 行政拘留和刑事犯罪责任建议另设统一法条规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