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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的相关条款|双十年 新征程
中国环境报·2025-05-28 09:04

第一,对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情形,行政处罚追责过重。《法典草案》第1080条 规定,因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由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笔者认为,这样规定对 于企业义务的设置过于严苛,存在过罚不当的风险。尤其是其中提到的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 形,目前被统一认定为逃避监管,但实践中经常存在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或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等情 况,不宜和偷排、逃避检查等明显具备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并列。 第二,过严的责任加大执法难度。笔者从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20多年,明显感觉过严的法律责任不 利于行政执法的开展。比如,现行的固体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规定,高额罚款造成了基层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不敢执法、难于执法,反而不利于打击违法行为。如果《法典草案》对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 染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既要吊销排污许可证,又要责令停业、关闭,执法部门将面临非常现实的行政 复议和行政诉讼,将牵扯大量的行政执法力量和行政成本,笔者担心会造成基层生态环境执法难现象。 第三,新法的设计没有正确评估现行法律适用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