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维护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募集资金定义包括公开发行证券(如IPO、配股、增发等)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含股权激励计划资金[2] - 募集资金使用原则为规范、透明、注重效益,需平衡投资金额、投入产出与风险控制[3]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募投项目个数,超募资金也需存入专户[9]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明确资金存放、支取限额(如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需通知保荐机构)、银行对账单抄送等条款[10] - 协议终止后需在2周内重新签订,并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需共同签署协议[4]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投项目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如委托理财)、证券买卖类业务或关联方占用,禁止质押、委托贷款等变相改变用途行为[13] - 公司需建立资金使用审批流程,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差异超30%需披露调整计划[15][16]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需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条件,且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投资额度、期限及风控措施[19][20]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变更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同意,新项目应聚焦主业并披露可行性分析[25][26][27] - 超募资金永久补流或还贷时,12个月内累计使用不得超过超募总额30%,且需承诺不进行高风险投资[22][23] - 单个项目节余资金转他用时,低于100万或5%可简化程序,超10%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31][32][34] 监督与披露机制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重大风险需2日内报告交易所[37] - 保荐机构每半年现场调查,年度核查报告需包含资金存放、项目进度、超募使用等情况[38][15] - 董事会每半年披露《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会计师事务所需出具鉴证报告[39][40]
剑桥科技: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