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章程 一般成立目标声明 - 提名委员会完全由符合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e)(1)(B)条独立性测试的董事组成,成员人数由董事会决定,至少两名董事 [1] - 提名委员会成员每年由董事会任命,可随时替换或免职,无需理由 [1] - 董事辞职或被免职将自动导致提名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 [1] 会议规则 - 提名委员会可灵活选择会议形式(现场、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多数成员出席即构成法定人数 [2] - 会议议程由主席与其他成员、董事会及管理层协商制定,相关资料需提前提供给成员 [2] 职责与流程 - 每年评估章程的恰当性并建议修改,定期向董事会汇报企业管治的法律及实务发展 [3] - 制定企业管治框架,监督公司章程、组织法规等文件的合规性 [3] - 每年评估自身绩效并向董事会提交报告 [3] - 定期审查董事会结构、人数及成员技能要求,提出新董事提名标准 [3] - 建立董事候选人筛选流程,包括股东提名机制,并向董事会推荐委员会主席人选 [4] - 审核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资格,确保符合法律要求并建议行动方案 [4] 继任计划与独立性 - 为董事长、CEO及其他高管制定继任计划 [5] - 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9] 其他权限 - 独家授权批准猎头公司的聘用或终止条款以协助物色董事候选人 [9] - 组织董事持续教育课程,监督相关培训政策 [9] - 可设立小组委员会并授权,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9] - 有权要求公司高管、外部顾问等提供支持,并批准聘用专业顾问的条款 [9] 生效与修订 - 章程最初于2016年1月14日采纳,2025年5月27日修订 [9]
百济神州: 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