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生态环境案裁判、审查、程序规则
第一财经·2025-05-29 10:39
生态环境案件审判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6批5件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涵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防治放射性污染 固体废物污染 尾矿库污染 严惩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等类型 [1] -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应当准确把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 - 建设项目已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且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的 应认定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 [2] 环境公益诉讼规则 - 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理念 程序规则及责任方式等方面与传统私益诉讼有明显不同 [4] - 原告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属于公益活动 应依法鼓励和保护 但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4] - 原告申请撤诉需经法院审查确认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方可准许 [5] - 对生态修复等达成的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 法院应进行实质审查评估能否实现修复目的 [5] 跨行政区划案件处理 - 上级法院可依法指定具有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的下级法院管辖跨行政区划案件 [6] - 法院可将执行到位的修复费用跨行政区划移交受损地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6] - 各地各级法院和执法司法机关已建立不同形式的协作衔接机制 需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则 [5] 典型案例分析 - 某水电站项目总投资81.5亿元 开发河段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但已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 [2] - 非法采矿案中 法院将执行到位的修复费用从江苏移交安徽用于长江生态环境整治和江豚保护项目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