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公司为完善治理结构并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独立董事需满足独立性要求,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利害关系 [1] 独立董事职责与义务 -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需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发挥决策参与、监督制衡和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 [2] -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如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董事会)前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4] 会议召集与召开机制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的召集人主持,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召集人不履职时可由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自行召集 [2] - 会议需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紧急情况下可口头通知但需说明理由,可采用现场、网络视频或电话形式召开 [2][3] - 会议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缺席者可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行表决权 [3] 审议事项与表决规则 - 关联交易、承诺变更豁免、收购应对措施等重大事项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3][4] -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决议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意见类型包括同意、反对或弃权(反对或弃权需说明理由) [3][4] 会议记录与存档要求 - 会议记录需载明独立董事意见并由其签字确认,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需至少保存十年 [4][5] - 公司需为会议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及人员支持,承担相关专业机构费用 [5]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