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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煤机: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2025-05-29 17:57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主体资格 - 公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5][6] - 公司于2010年8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1717 [5] 员工持股计划内容合法合规性 -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原则,不存在强制参加情形 [6][7] - 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7][8] - 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内已回购且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 [8] - 计划存续期不超过72个月,锁定期分两期解锁(12个月和24个月),每期解锁比例为50% [8][9] - 全部有效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单一持有人不超过1% [9] - 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设立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资产独立于公司固有财产 [9][10] 员工持股计划决策和审批程序 - 公司已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关联董事/监事回避表决 [11][12] - 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股东需回避表决,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12][13] 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已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等文件 [13] - 尚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法律意见书,并在股东大会通过后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4] 结论意见 - 公司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计划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