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投资行为,加强管理并控制风险,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1] - 对外投资定义包括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形式的境内外投资活动,涵盖新设企业、收购资产、增资扩股等情形[1][3] - 投资活动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发展战略,且需与公司规模相适应,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3]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 股东会、董事会为决策机构,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可批准投资[5] - 需提交股东会批准的标准包括:涉及资产总额/成交金额/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总资产或市值50%以上,或相关营业收入/净利润占比超50%且绝对值超5000万元/500万元[6] - 董事会审批标准为上述指标占比达10%以上,且营业收入超1000万元或净利润超100万元[7][4] - 低于董事会审批标准的投资由总经理按授权处理,涉及资产/成交金额/标的指标不足10%或净利润不超100万元[8] 对外投资管理机构与职责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可行性评估及执行监督[11] - 证券事务部负责项目信息收集、投资价值评估及建议[12] - 财务部负责效益评估、资金筹措及会计核算,需按项目建立明细账簿[13] - 内审部负责专项审计,必要时引入外部专家论证[14] - 总经理为实施责任人,需监控资源调配并向董事会汇报进展[15] 对外投资实施与日常管理 - 获批后需签订合同协议方可支付款项或移交资产,完成后需取得投资凭证[16] - 可派驻董事、财务总监等人员跟踪被投企业财务状况,异常情况需及时报告[17] - 董事会定期检查项目进展,对未达预期的项目追责[18] 对外投资处置与收回 - 可收回投资的情形包括经营期满、破产、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终止条件[19] - 可转让投资的情形包括项目偏离经营方向、连续亏损、资金需求等[20] - 处置前需由证券事务部牵头论证,程序权限与投资批准一致[21][23] 信息披露与制度效力 - 对外投资信息需按证监会、上交所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披露[24]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未尽事宜适用相关规定[25]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生效,修改需重新批准[27]
三旺通信: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