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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城新材: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召开议案 [2] - 股东大会通知及提案内容于2025年5月15日、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告 [3] -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现场会议地点为冠城大通1号楼C座三层,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 [3] 出席会议情况 - 现场及网络出席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08人,代表股份合计34,160,0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55% [4] - 现场出席股东2人,代表股份12,434,370股,占比0.9120% [4] - 网络投票股东306人,代表股份21,725,683股,占比1.5935% [4] 会议审议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一项提案:《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冠城瑞闽提供担保的议案》 [5] - 议案表决结果显示:总表决同意27,150,300股,反对6,651,653股,弃权358,100股 [6]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870,300股,反对6,651,653股,弃权358,100股 [6] 法律意见结论 - 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7] -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7] -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