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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山科技: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5月)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则 - 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的情形 [1] -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可集中或分散行使投票权 [1] - 除仅有一名候选人的情况外,董事选举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且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需分开表决 [1][3]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需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2] - 提名委员会需审查被提名人(除职工代表董事外)的任职资格并出具明确意见 [2] - 独立董事候选人材料需提前披露并报送交易所,交易所可提出异议且公司不得提交异议候选人至股东会 [2] - 董事候选人需提供任职条件书面说明,承诺资料真实并履行职责,独立董事提名人需核实被提名人背景及独立性 [4] 选举及投票规则 -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的投票权数分别计算(股份总数×应选人数)且投票权仅限投向对应类别候选人 [5] - 多轮选举需按每轮应选人数重新计算投票权,选票仅设投票数项且不设反对/弃权选项 [5] - 股东投票需注明持股总数及投向各候选人的票数,总票数不得超过有效投票权且投票人数不超过应选人数,否则视为无效 [5] - 网络投票系统需确保股东使用票数不超过其总投票权 [6] 董事当选规则 - 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数排序当选,且每位当选者票数需不低于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50% [6] - 当选人数不足时:若达到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则缺额下次补选,否则需进行第二轮选举或两个月内重新召开股东会 [6] 附则 - 股东会需对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确保正确投票 [7] - 细则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解释权归董事会且自股东会通过日起生效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