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改革 - 高层发布《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强化控股股东诚信义务,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持股5%以上的机构投资者作为积极股东 [1] - 《意见》内容涵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创新激励、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文化等方面,首次提出引入"积极股东"的要求 [1] - 当前上市公司股东类型包括控股股东、前几大股东及中小股东,控股股东通常拥有较高话语权,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 [1] 股东结构问题 - 存在控股股东(尤其是持股超50%的绝对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特征明显,控股股东提案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几乎畅通无阻 [1] - 无控股股东且前几大股东持股相近的上市公司,可能出现股东内斗、争夺董事会席位、互投反对票等现象 [2] - 上市公司"三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运作不规范现象普遍,未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行使监事会职权 [2] 机构投资者作用 - 引入持股5%以上的机构投资者作为积极股东具有现实意义,机构投资者作为财务投资者,公司治理混乱将拖累业绩并影响其投资价值 [2] - 机构投资者若对治理状况不满,凭借超5%持股比例启动抛售将对股价产生显著影响 [2] - 当前公私募基金、险资、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在部分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但在公司治理中往往集体失语 [2] 积极股东行为规范 - 真正的积极股东应在稳定股价和公司治理中积极作为,而非仅保持沉默 [3] - 需营造有利市场环境,如允许积极股东委派人员进入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推动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能 [3] - 对无法发挥积极作用的股东,应允许其合规减持或清仓持股,监管部门需对阻碍积极股东行为或违规减持采取严厉措施 [3]
期待“积极股东”对上市公司发挥积极作用
国际金融报·2025-06-03 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