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积极股东”对上市公司发挥积极作用
国际金融报·2025-06-03 18:21
一方面,机构投资者本质上是财务投资者,逐利是其天性。从实际情况看,公司治理混乱的上市公 司最终会拖累业绩表现,进而影响其投资价值。若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状况和业绩不满,凭借 其超过5%的持股比例,一旦启动抛售,对股价的影响不言而喻。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多方受损的局面。 另一方面,作为积极股东,理应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目前公私募基金、险资、社保基 金等机构投资者虽然在部分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但在公司治理中往往集体失语,似乎上市公司的重 大事项与己无关,即便某些事项可能损害自身利益也保持沉默,这种现象值得商榷。 真正的积极股东,既要在稳定上市公司股价方面发挥作用,更要在公司治理中积极作为,这才 是"积极股东"应有的态度。否则,将徒有其名而无其实。 日前,高层发布《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明确提出 要"强化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诚信义务,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持股比例5%以上的机构投资者作为积极股 东"。个人认为,上市公司有必要引入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积极股东"。 总体而言,《意见》内容全面,既涵盖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也涉及创新激励、企 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文化等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