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环保: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条件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得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 公司上市最近36个月内出现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时不得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 公司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时不得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激励对象的资格限制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得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不得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 激励对象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不得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激励对象范围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2] - 激励对象必须在考核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保持聘用或雇佣关系 [2] - 激励计划不包括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 [2] 激励计划合规性 - 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2] - 激励计划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2] - 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 激励计划实施意义 - 激励计划有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3] - 激励计划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 [3] - 激励计划仍需提交上级审批部门审批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