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计划作废的法律依据 - 本次作废事项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1] - 法律意见书由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翁晓健律师和赵婧芸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参与核查[1] 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流程 - 2020年12月18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3] - 同日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核查激励对象名单,确认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 - 2021年2月9日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包括确定授予日和办理股票授予[7]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调整 - 2021年2月18日首次授予1,880万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82名,授予日确定为2021年2月18日[5][7] - 2021年9月13日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170万股,激励对象27名,授予日确定为2021年9月13日[7] - 2022年5月17日调整首次授予价格并作废部分未归属股票[7] - 2023年6月9日调整授予价格并作废部分未归属股票,涉及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7] 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 因2024年度业绩未达考核目标,作废当期不得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4,841,200股[9] - 作废事项已通过2024年6月21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10] - 2025年5月3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通过作废事项[10] 法律意见结论 - 本次作废已取得必要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激励计划》规定[9] - 作废原因和数量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后续需按《管理办法》和深交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9]
麦克奥迪: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