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水集团: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差异化分红原因 - 公司于2022年完成首次股份回购,实际回购2,920,036股(占总股本1.4367%),并于2025年完成第二次回购3,902,780股(占总股本1.9203%)[3][4] -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将3,474,500股回购股份转入专用账户[5] - 2025年公司注销1,542,816股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截至申请日回购专户剩余1,805,500股不参与利润分配[6][8] 差异化分红方案 - 2024年归母净利润为52,417,452.39元,拟向全体股东每1股派发现金0.2元(含税)[6][7] - 以扣除回购专户1,805,500股后的199,893,684股为基数,合计派发现金39,978,736.80元(占净利润76.27%)[8] - 若股权登记日前总股本变动,每股分配比例不变,总额相应调整[7] 除权除息计算 - 除权参考价公式为(前收盘价-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因无送转股,流通股变动比例为0[9] - 以申请日前收盘价12元/股计算:实际分派参考价为11.80元/股,虚拟分派参考价为11.8018元/股,两者差异仅0.0153%(小于1%)[9][10] 合规性结论 - 差异化分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及《公司章程》规定,未损害股东利益[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