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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富中国: 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股东会议事规则核心框架 - 规则制定依据为《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法规,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约束力 [1][2] - 明确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重大资产交易(占比超50%或金额超5000万元)、董事选举等核心职权 [4][6] - 规范年度股东会与临时股东会触发条件(如董事不足2/3、亏损达股本1/3、10%以上股东请求等) [5][10] 股东会召集程序 - 董事会为默认召集主体,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10%以上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10日内反馈 [12][13][14] - 自行召集股东会需满足连续90日持股10%以上条件,公司承担会议费用 [15][17] - 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短信等口头方式通知,但需说明理由 [20] 提案与表决机制 - 1%以上股东有权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需2日内补充通知 [19] - 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需回避,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数 [48] -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每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50] - 普通决议需过半数表决权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 [45][46] 会议召开与记录 - 现场会议为主,可结合网络投票(时间窗口为会议前日15:00至当日15:00) [24][25] - 会议记录需包含表决结果、股东质询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64][65] - 决议内容违法则无效,程序违规可被股东60日内诉请撤销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