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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规终结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稳赚不赔”模式
第一财经·2025-06-04 20:46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新规 - 广东省财政厅发布《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只能从基金收益或利息中支付,原则上不允许在本金中列支 [1] - 如基金暂未产生收益或利息,可先从本金中预支管理费,待基金产生收益或利息后补回 [1][3] - 新规实施后,若基金最终不能盈利,基金管理人将面临无管理费可收的状况 [1] 新规对基金管理人的影响 - 若基金运行不理想且出现损失,管理人可能面临既难以获取回报又需补回预支管理费的压力 [2] - 新规推动政府投资基金遴选更符合条件、能帮助保值增值的管理人,不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可能被淘汰 [2][5] - 管理人若故意放缓投资节奏以获取利息收入的管理费,新规通过允许预支管理费的方式避免此情形 [3] 管理费支付模式变化 - 此前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一般从资产中支出,费率不超过3%,多在1%左右 [2] - 广东新规首次明确管理费只能从收益或利息支付,此前征求意见稿已体现此方向 [2][3] - 管理费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依据考核评价结果核定拨付,存续期满后不得收取 [5] 各方观点与行业意义 - 新规还原了私募股权基金对管理人的强约束制度优势,可能被其他省市效仿 [2] - 财政思维下,新规强调财政资金应服务于产业体系和民生福祉,而非管理人"旱涝保收" [5] - 管理费合理性在于覆盖必要支出,但需平衡投资人获得感与基金公司盈利 [4][5] 实施细节与范围 - 新规自2025年5月31日起实施,范围限于广东省(深圳市可按国务院规定另行制定) [3] - 已签订协议明确管理费标准的按原标准实施,未明确的按新规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