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司法判决厘清董监高权责边界|经观社论
经济观察报·2025-06-06 21:16
虽然仍有3名董事被判承担赔偿责任,但最高法两次再审判决的逻辑及董事最终承担的责任大小,性质 迥然不同。最高法第二次再审判决明确了董事责任的本质是因违反勤勉义务的过错赔偿责任,而非法定 或约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并大幅降低或免除了董事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相比之下,最高法的第二次判决结果更为合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董事是受 股东的委派治理公司,股东拥有选派和罢免董事的权利,如果要求作为"下级"的董事去监督"上级"的股 东,就有点强人所难了。因此,董事未尽催缴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应当与其义务的性质相适应,不能等同 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能将股东责任转嫁给董事,以董事的责任替代股东责任。最 高法的第二次判决以"过错责任"为要件重构了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归责逻辑,厘清了董事义务的性质和 责任范围,显然更为恰当。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法的裁判在类案中发挥着规范司法尺度、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对下 级法院和实务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因此,最高检此番抗诉成功的意义重大,实现了对司法的及时纠错防 偏。若最高法2019年的判决不被纠正,其实质是让董事为股东的失信行为承担"兜底"责任,过度倾向保 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