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金融机构和从业者!金融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时报·2025-06-07 12:21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暂行规定 政策背景与制定目的 - 金融监管总局起草《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旨在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1]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5日 [1]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 - 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特别严重 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 包括吊销许可证 取消终身任职资格 终身禁止进入银行业或保险业等 [2] - 未受行政处罚但存在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伪造转让许可证 骗取贷款 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利益等行为 并受到从重处罚或强制措施的 [2][3] - 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被法院强制裁定的 [3] 列入名单后的管理措施 - 行政许可 资质审查 政府采购 工程招投标时将严重失信记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4] -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提高检查频次 [4] -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 [4] - 名单信息通过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公示 并与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4] - 金融机构可在投融资 授信 贷款 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名单信息 [5] 移出名单的条件与程序 - 列入满三年后自动移出名单并解除管理措施 [6] - 列入满一年后若已履行义务 消除不良影响且未再违规 可申请提前移出 [7] - 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主体纠正行为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