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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高管受贿5.6亿被判15年,最高法:保护民企合法权益
南方都市报·2025-06-09 11:43

案件概述 - 某控股公司总经理燕某和董事孙某收受贿赂5.6亿余元,造成公司巨额经济损失 [1] - 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四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一亿元,追缴犯罪所得及孳息 [1][2] 案件细节 - 行贿方为某医药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林,以融资金额5%作为“业务提成”贿赂燕某和孙某 [1] - 燕某在明知应收账款业务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审批通过,孙某在金融机构和董事会中提供支持 [1] - 受贿行为持续时间为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 [1] 法律判决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认定二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 - 燕某因自首情节获从轻处罚,孙某未提及从轻情节 [2] -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 行业影响 - 最高法将此案列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强调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 [3] - 案件释放了坚决打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信号 [3] - 警示民营企业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贿赂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同属犯罪行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