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科技: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6月)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订本制度,以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和潜在 关联人。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