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 - 投资者关系管理定义为通过信息披露、互动交流等方式增进投资者认同,提升公司价值的相关活动 [1] - 基本原则包括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诚实守信和保守秘密五项 [1][2]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与方式 - 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经营管理、ESG信息、文化建设等九大类别 [2] - 沟通渠道包括电话/传真/邮箱(专人负责)、现场调研、说明会、路演、股东会等八种主要形式 [2][3] - 需加强网络渠道建设,官网需设投资者专栏并定期更新,鼓励使用上证e互动等公益性平台 [3] - 现场活动需避免泄露内幕信息,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且通俗易懂 [4] 投资者说明会专项要求 - 必须召开说明会的情形包括分红未达标、重组终止、股价异常波动等六类情况 [5][6] - 年度报告披露后需召开业绩说明会,说明行业状况、发展战略、财务状况等核心内容 [6] - 说明会需由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独董、董秘出席,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段 [5]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秘负责统筹协调,证券部为专职部门 [7][8] - 主要职责包括制度拟定、活动组织、投诉处理、股东权利保障等八项职能 [7] - 禁止行为包括泄露未公开信息、发布误导性陈述、价格预测等八类违规情形 [8][9] 人员培训与档案管理 - 从业人员需具备诚信品质、专业知识、沟通能力及行业认知四项素质 [9] - 需定期参加监管机构培训,建立分类档案记录活动内容(文字/图表/声像) [9][10] 附则与生效条款 -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10] - 未尽事宜按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执行,董事会拥有最终解释权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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