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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友突发疾病死亡,同行者是否担责?
人民网·2025-06-11 16:18

案件背景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钓友身亡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被告钓友被认定不存在侵权行为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1] - 死者张小伟与被告彭军、刘政为同事关系 三人经常自发相约钓鱼 活动无固定组织者 [1] 事件经过 - 2024年6月3日三人前往长寿湖钓鱼 次日张小伟突发心肌梗塞 同行者采取了拿药、联系亲属、拨打120等救助措施 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2] - 张小伟随身携带的药物与致死疾病无关 家属最初索赔48万元后调整为5万元 [2] 法院判决依据 - 钓鱼活动具有自发组织、自愿参与特征 无特殊组织结构 彭军不享有管理权且未营利 三人属平等结伴关系 [3] - 同行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对无既往病史者突发猝死无法预见 救助行为符合一般理性人标准 [3]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不适用于普通社交活动 [4] 法律意义 - 裁判明确同行者互助义务应限于常识性、合理性范围 不能苛求非专业人员承担专业医护责任 [4] - 判决维护了积极施救者的权益 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