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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友突发疾病死亡,同行者是否担责?
人民网·2025-06-11 16:18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案涉的钓鱼活动并无组织者。三人参与的钓鱼活动具有自发组织、自愿参 与、临时性等特征,活动不存在特殊组织结构。彭军未要求其余两人服从组织和管理,在钓鱼活动中不 享有管理的权利,也未从中营利,与其余两人地位平等,彭军并非钓鱼活动的组织者,三人之间系结伴 同行关系。 其次,同行者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三人基于钓鱼爱好结伴同行主要是为了相互照应、友情交际, 彼此之间仅存在一般人能够预见的合理注意义务,如对同行者不慎落水、遭遇动物咬伤等显而易见的意 外,应该承担及时帮助的合理注意义务。张小伟系无既往病史的中年人,从发病到死亡时间极短,按照 专业医护人员的标准要求彭军、刘政预见张小伟死亡的可能性并及时作出反应,显然超出了合理注意义 务的限度。 近日,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钓友身亡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通过综合审查原告 提交的证据材料、死者的身体状况、被告的救助过程等,认定身为被告的钓友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小伟、彭军、刘政三人同在重庆市大渡口区的一家公司上班,其中彭军还是张小伟的师傅,三人 都是"80后",年纪相仿,关系亲密,经常相约一起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