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则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的股东会,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集中或分散投票 [2] - 该制度不适用于职工代表董事选举及仅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况 [2][4] 董事候选人提名 - 非职工代表董事可由董事会或连续90天以上持股1%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提名人数不超过拟选人数 [2] - 董事提名人需提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披露候选人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持股情况等) [4][6] - 独立董事候选人需额外提交与公司无利益冲突的声明,并报送监管机构审核 [5][7] 投票原则 - 股东表决权数=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可集中投给部分候选人或分散投给全部候选人 [11][12] - 投票无效情形:对某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超过总表决权;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14][15] - 选票需注明持股总数及投向各候选人的具体票数,超权投票经提示未修正则全部作废 [17] 董事当选规则 - 候选人按得票数高低排序,当选者票数需超过出席股东会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 [18] - 得票数相同且未超应选人数时全部当选,超应选人数时需重新选举直至选出全部董事 [19] - 当选董事不足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时,需在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 [10][11] 操作程序 - 股东会通知需特别说明采用累积投票制,并提前公布实施细则 [21][22] - 选票需标明会议名称、候选人信息、股东持股数及累积投票说明,支持现场或网络投票 [23][24][25] 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 [27][28]
和元生物: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