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细化新保险合同 会计准则的实施安排
证券日报·2025-06-13 00:44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安排 - 明确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和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需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1]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企业应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1] - 确有困难需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需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1] 简化处理规定 - 非上市企业在保险合同分组和确认、计量、列报以及衔接规定等方面可选择采用简化处理规定 [1] - 对选择采用及变更简化处理的相关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1] 组织实施要求 - 贯彻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是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 [2] - 相关企业需从业务流程梳理、信息系统改造、管理制度完善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做好准则实施准备 [2] - 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和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需做好准则的组织实施、监管指导和政策协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