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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整改要因类施策,确保效果扎实
中国环境报·2025-06-13 08:16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核心内容 - 《条例》明确规定督察整改工作要求 包括组织编制整改方案 逐项明确整改实施主体 目标 时限 措施和验收单位 [1] - 整改工作分为三类 立行立改问题 长期整改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 分别提出不同工作要求 [2] - 被督察对象需对已完成整改任务进行验收销号 形成工作闭环 [1] 立行立改问题处理 - 第一类问题相对简单 要求倒排工期尽快取得成效 使群众满意 [2] - 地方党委政府会全面调动资源完成整改 大多数个案能迅速解决 [2] 长期整改问题处理 - 第二类问题具有投资大 技术复杂或涉及面广特征 需要持续用力并优化方案 [3] - 某镇石材加工企业案例显示 采取关停一批 改造一批策略 建设共享车间消除噪声污染 [3] - 通过方案优化既控制污染 又降低整改投入 保护传统产业 [3]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 第三类问题矛盾交织 需统筹兼顾稳妥推进 [2] - 某山区锑污染案例显示 需把握整改节奏 优先处理高浓度污染源 再逐步治理面源污染 [4] - 整改过程要避免使矿区企业陷入困境 影响市场供应 [4] 督察整改工作特点 - 整改是持续过程 必须久久为功直到验收合格 [1] - 污染治理各环节都需要时间 应做好打持久战准备 [4] - 通过阶段性努力 最终实现预期目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