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基本法“大修”
公司治理结构修订 - 万科将进行公司章程及多项议事规则修订,涉及董事局主席、总裁等称谓调整为董事长、经理等,以符合现代企业制度[1] - 原章程中关于王石作为法人代表及深圳现代早期注册地址的条款被删除,仅保留公司设立背景及股权折算内容[1][2] - 修订依据包括新版《公司法》及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意见,涵盖股东权益保护、监事会职权调整等核心领域[2] 股东权利强化 - 新增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凭证的权利,旧章程仅允许查阅财务会计报告[4] - 修订董事及高管追责条款,明确损害股东利益可直接提起诉讼,旧条款仅针对公司损失赔偿[5] - 取消股东大会主持人平票时多投一票的机制,确保投票公平性[5][6] 审计制度升级 - 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职能,由3名董事组成(含2名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7] - 审计委员会获授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需在两个月内执行[8] - 允许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强化财务透明度[9] 高管责任与约束 - 删除董监高回应股东质询时的"商业秘密除外"豁免条款,要求无条件列席会议[10] - 明确董事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任免除,类似国企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11][12] - 删除股东大会可解除董监高责任的条款,强化追责时限刚性[12][13] 董事会职权调整 - 新章程移除董事会制定绩效评估奖励计划的职权,相关股权激励需提交股东大会[13] - 删除董事会制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条款,进一步收窄自主决策范围[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