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科力装备: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安全并提高效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对外投资定义为公司以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将货币资金、股权、实物等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涵盖主营业务及非主营业务投资[2] -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管理层[1][2] 投资决策权限与标准 - 股东会审议标准:投资涉及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值的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500万元[3] - 董事会审议标准:相关指标达10%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100万元,其余事项由董事长审批后报备[4] - 证券投资额度占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6][7] - 委托理财额度标准与证券投资一致,需分层审批[8] 证券投资与委托理财管理 - 证券投资需遵循合法、审慎原则,禁止使用募集资金,需建立内控制度并持续跟踪执行风险[7] - 委托理财应选择合格专业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条款,禁止变相财务资助或规避审议程序[8] - 证券投资与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任一时点金额不得超审批额度[6][8]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规范 - 期货交易需提交可行性报告,占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9] - 套期保值业务需与生产经营相关,确保品种、规模与风险敞口匹配[10][11] - 期货交易应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决策程序及风险监控措施,禁止使用募集资金[9][11] 投资执行与监督机制 - 投资项目需经可行性研究,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及手续办理,指定部门监管并建档[12][13][14] - 投资实施需明确出资细节,变更方案须重新审批,完成后需取得投资证明[16][17] - 审计部每半年检查投资活动,重点核查岗位设置、授权审批、资金使用及资产保管情况[28][29] 投资处置与附则 - 投资终止需按清算规定清查资产,核销投资需取得法律文书,财务部门需审核处置文件[24][25][26] - 本办法解释权归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修订需经股东会审议[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