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垄处〔2025〕1号
公司违法事实 -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三家具有竞争关系的原料药生产企业(浙江仙琚制药、江苏联环药业、西安国康瑞金制药)共同达成并实施固定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的垄断协议 [3][6][7] - 2021年11月20日通过天津聚会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停止价格竞争并共同涨价,后续通过中间人郭相国协调具体涨价细节 [7] - 2022年1月公司实施断供行为与其他三家保持一致,2月将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从最高9000元/公斤提至13800元/公斤,涨幅53% [7][8] 涉案产品与市场 - 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是生产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的关键原材料,该注射液被纳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推荐用药,用于重症新冠肺炎临床治疗 [4] - 四家企业均拥有生产资质并在全国范围销售,下游制剂客户稳定,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6] 处罚金额与依据 - 公司违法所得核定4276万元,按2023年度销售额8%罚款1.32亿元,因首个申请宽大减免80%后实际罚款2643万元,合计罚没款6920万元 [9][13][14] - 总经理刘欣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人,个人罚款60万元 [15] 违法行为特征 - 性质恶劣:横向垄断协议直接影响新冠治疗用药价格,增加医保和患者负担 [12] - 持续时间长:自2021年11月至2024年3月调查时持续两年四个月 [12] - 配合整改:2024年6月起主动降价并提交垄断协议证据 [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