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优化期货公司分类评价体系,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1][2][3][4] - 修订重点包括明确扣分标准、优化加分标准、调整专项评价和特殊情形激励评价 [1][2][3][4] - 突出支持产业客户参与商品期货市场和中长期资金客户参与金融期货市场 [1][2] 扣分标准优化 - 明确与日常风控相关的特定情形(如风险监管指标不达标、保证金预警)无需监管措施即可扣分 [1][2] - 评价期外被采取监管措施但涉及行为发生在评价期内的,可纳入本期评价 [2] - 期货公司和从业人员涉及同一违规事项时择其重者扣分,不再重复扣分 [2] 加分标准优化 - 删除市场竞争力加分的最低合规分数线,改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重大风险时不予加分 [2] - 将"机构客户日均持仓"调整为"产业客户日均持仓",新增"中长期资金客户日均持仓"指标 [2] - 明确产业客户和中长期资金客户定义,强化对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市场的支持 [2] 市场竞争力指标调整 - 业务收入指标拆分为经纪业务净收入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净收入 [3] - 新增期货做市、衍生品交易业务等指标 [3] - 资产管理业务评价指标调整为期货资产管理产品日均持仓保证金 [3] - 将年末剩余净资本指标调整为月均剩余净资本指标 [3] 评价指标删减 - 删除"加权调整后日均机构客户权益总额"以避免与经纪业务评价重复 [3] - 删除"成本管理能力"和"净资产收益率"两项指标,鼓励规模化经营 [3] - 取消"A类评级需权益总额排名行业中位数以上"的限制性条件 [3] 专项评价调整 - 将"保险+期货"由服务实体经济评价移至服务国家战略专项评价 [4] - 新增党建与文化建设专项评价,并将交易者教育并入其中 [4] 特殊情形激励 - 对配合风险处置、连续3个评价期无扣分、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情形予以加分 [4]
证监会:拟进一步明确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扣分标准
上海证券报·2025-06-14 02:56